法意澳新科技社团研究(法国篇—上)
11世纪,欧洲思想自由受到限制、技术创新停滞不前,科学发展一度落后于伊斯兰世界、中国、印度等地区,到12世纪才有所好转。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引发数学学科突飞猛进的发展,为科学技术发展奠定了基础。15世纪中叶是欧洲历史上的重要转变时期,资产阶级革命为近代自然科学的诞生提供了社会条件。这一时期大学以社团性结构为主要特征,大学实际上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学术性社团。科学为摆脱宗教的桎梏,争得自己的独立地位,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近代自然科学开始了相对独立发展的新时代。
法国的科学源起于17世纪,带有官办和中央集权的性质。17世纪60年代之前,法国科学的组织化在很大程度上仅限于民间团体,很少能吸引社会或政府资助。1662年科尔伯特和路易十四等人促使文化上的重商主义和专制政府达到新的水平,一些官办学院得以重新建立。1666年巴黎科学院(the Paris Academie des sciences)成立,地位迅速超越了英国皇家学会。1700年开始,科学团体和学术团体的发展持续增长,到18世纪中期科学团体的增长发生了大幅飞跃。1793年起,法国大革命期间所有的法国学会关闭,在随后的拿破仑时期,许多机构遭到破坏,出现了一个重要拐点。1795年,巴黎科学院作为法兰西科学体系的第一梯队成员开始复兴,法国地方科学院在1815年之后开始重新出现。18世纪法国主要的科学团体主要包括官办和民办的科学学院、社团,以及文艺复兴时期建立的私人学院等科学组织。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使法国一举成为世界的政治中心,长期受到封建思想禁锢的科学思想迸发出来,法国很快赶上了英国,成为了世界最重要的科学技术中心之一。19世纪科学发展的规模和成熟度远远超过17世纪的科学革命,新学说、新理论如雨后春笋,使19世纪成为名副其实的科学世纪。法国大革命促进了政治的民主化发展,这为科学的空前繁荣提供了基础,欧洲的科学中心逐渐从英国转移到了法国。19世纪后期,法国的科学社团越发活跃。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法国科学社团的活动一直保持较高的活跃度和丰富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法国政治、经济、社会都带来了巨大影响,经济体系濒临崩溃,科技发展也破坏殆尽。二战后,法国科技发展经历了国家统筹建设(60-70年代)——自由化管理(80-90年代)——再度集中建设(2000年以后)三个阶段的不同政策环境,从集中工业创新、实现科技自主性,到自由放任管理、科技发展动力不足,再到重归政府主导的科技创新发展。法国进行了科研体制改革,出台“科研规划法”,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促进产、学、研的结合。随着法国科学知识的广泛普及和科学思想的深入人心,科学建制日益“去中心化”,地方性的科学团体和地方科研机构迅猛发展。 1. 法国科技社团的类型 法国社团组织数量众多,社团组织几乎覆盖到每个人及其社会生活相关的所有领域。据权威专业研究估计,截至2017年,法国共活跃着150万家社团组织。从学科与专业领域来看,法国的科技社团几乎涵盖所有科学技术领域。从地域范围来看,法国的科技社团既有国家级层面的,也有地区级层面的,甚至还有以某个机构的学界同仁为主体建立的社团组织。从名称来看,法国各类科技社团的命名方式不同,多数以association(协会)或société(协会、学会等)为名,还有的是以comité(委员会)、conseil(理事会)、centre(中心)等命名。另外,也有一些科技社团以fédération(联合会)、union(协会、联合会)或collège(学院)、groupe(团体)等命名,这类社团组织往往是其他诸多同类社团组织的联合体。 2.法国科技社团的数量 总体来看,法国的科技社团数量众多,但由于缺乏全面、准确、权威的官方统计数据,对社团组织类型的划分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不同统计名录对于社团组织类型的划分也会时常变动。因此,对法国科技社团总体规模的考查,只能通过一些零散的统计或调查研究数据来管窥。 法国诸多科技社团聚集了特定范围(比如行业、地域、机构等)内众多的同行专业人士,但由于各社团组织所属专业领域内科技工作者的数量差别,以及各社团组织所涵盖的地域范围不同,其会员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会员数量从几十人到数千人不等。总体来看,各类学术团体的会员数量总计超过100万。除会员外,法国科技社团还有专门从事社团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社团组织运转的雇员。不同社团组织的雇员规模差异也较大,多者可以达到几百人。 法国的社团组织数量庞大,涉及范围广泛、活动领域众多,与法国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社团组织在日常运行当中享有“组织自治”,即政府不会对社团组织的日常运行进行过多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国政府与社团组织之间的关联弱。事实上,法国政府与社团组织之间具有较强的联系,政府会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采取经济手段等方式对社团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影响。 1901年颁布的《非营利社团法》从根本上对社团组织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不仅规定了非营利社团的性质、设立要求、无效行为、会员义务、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社团在违反规定时的处罚要求、社团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原则以及该法律所适用的范围等内容。 根据《非营利社团法》第二条的规定,“社团可以自由设立,并不需要进行核准和事先宣告”,但如果想成为享有法人地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社团,则需要进行事先宣告(公开化),即向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非营利社团法》第三条还规定,“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危害国家领土和政府共同政体等不具备合法性的社团组织,可以依法予以取缔”。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法国社会组织需要受到来自政府、社会公众和行业三个层面的监督。一是政府监管。法国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社团组织的活动进行规范。二是社会公众的监督。社团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和组织成员报告有关活动和财务状况。三是行业监督。类别、性质、活动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组织可能形成联盟或联合会,一方面便于组织之间进行联系和沟通,另一方面社团组织之间也形成一种监督的关系。 社团组织与法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性对话。社团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为谋求某些权益主张、推进制度政策的变革等提供了条件。二是合作。政府与社团组织的合作,为社团组织的发展与公民的结社实践提供了保障,同时社团组织也是政府在诸多领域落实政策、实施治理、推动创新的重要伙伴,其活动实践是政府行为的有益补充。 在政府与科技社团的合作中,政府不但会通过公共津贴等机制动员公共资金为科技社团提供财政支持,而且还会通过“身份政治”赋予某些科技社团特殊的身份,以显示其作为政府合作伙伴、优先获得政府财力与物力支持的优先地位。这种“身份政治”尤其体现在政府对科技社团“公共事业”身份的认定上。这样的身份使之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更加密切,在获取公共资源支持(尤其是经费支持)、承接政府委托项目等方面,更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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