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可能涉罪,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点你get了吗?

发布时间:2021-08-11  浏览:4903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普知识(十二)


          近期,南京老太毛某宁事件引发网友关注。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到达扬州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外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扬州市公安局对毛某宁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类似谎报瞒报行程、拒不配合隔离观察等案例在多地还时有发生。防控新冠疫情人人有责,知法、懂法,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相关法律,遵法守法,依法防控非常重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甲类管理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责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择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成者 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配合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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