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17781次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2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机构: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着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推动科协系统改革向基层延伸,着力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国科协研究制定了《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学会和地方科协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科技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鼓励动员更多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构建各界参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机制健全的科技志愿服务体系。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981

(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 010-68578249

 

科技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志愿服务,推动新时代科技志愿服务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志愿服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是指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为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三条 科技志愿服务应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和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动员科技工作者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以所学所研报国为民、无私奉献。

第四条 中国科协作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牵头成立中国科技志愿者总队,按照纵横结合、分类指导、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成立各级各类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科技志愿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是指各级科协组织和相关机构成立的科技志愿者协会、科技志愿者队伍、科技志愿服务团(队)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科技技能、科技成果、社会影响力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的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等。

第六条 各级学会、地方科协和有关机构,要按照国家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定,成立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吸纳和管理科技志愿者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原有的科普志愿者相关组织和工作可整体转为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和工作。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

第七条 科技志愿者应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热心和支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技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志愿者应通过中国科协指定的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根据信息平台的要求提供组织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等机构注册成立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后,可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作为团体代表加入中国科技志愿者总队。省级及以下学会注册成立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由上一级科技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管理。省级以下科协和其他机构注册成立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上一级科技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管理。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要负责其管理的科技志愿者的团体注册。科技志愿者注册时可根据属地或自身科技服务技能,选择加入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团结、引领、凝聚科技工作者、科技爱好者和热心科技传播的人士加入科技志愿者行列;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科技志愿服务经费、物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科技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科技志愿者的宣传动员、招募注册、管理培训、记录评价、激励褒扬、个人信息保密等工作;

(四)保障科技志愿者、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安排与科技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明确说明与科技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

(五)为科技志愿者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出具科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安排科技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告知志愿者本人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科技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科技志愿者的权利和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科技志愿服务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科技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科技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

(三)获得科技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必要信息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条件,参加科技志愿服务培训和取得志愿服务证明;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对科技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科技志愿者招募机制和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科技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服务需求和人员情况成立相应的科技志愿服务分支队伍开展各类服务。

第三章 科技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围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科普中国e站等基层阵地,结合防灾减灾、应急避险、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生态保护等群众关切问题,开展科技培训、科普报告、农技服务、义诊咨询、青少年科技教育等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二)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地方和企业科技文化需求,协助做好科技服务供需对接,对标开展相关的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三)在文化场馆、科技场馆、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等公共场所开展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四)参与学雷锋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国际志愿者日等大型活动的科技志愿服务;

(五)参与基层公共科技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组织等工作,参与各级科协组织及其他单位开展的科技类相关活动;

(六)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八)开展其他公益性科技类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志愿者、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服务对象可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科技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各级科协组织、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所在地区志愿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为科技志愿者争取本地区相应的优惠奖励政策。

各级科协组织要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志愿者和科技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要在人才推荐、项目评审、活动承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较好的科技志愿者和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推动有良好服务记录的科技志愿者获得相关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科技志愿服务的感人事迹,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科技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为科技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科技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主要用于科技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服务效果良好的科技志愿服务可根据财政有关规定,酌情予以活动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赞助等方式参与科技志愿服务。可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科技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十七条 中国科协督促指导各级学会和地方科协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科技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权益维护机制和退出机制,并通过科技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统筹指导和协调管理各级各类科技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志愿服务组织、科技志愿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或受到服务对象的损害,组织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置或提供必要援助,维护服务对象和科技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科技志愿服务工作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重大项目和活动应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全程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或科技志愿者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上一级科技志愿服务组织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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